一、接受委托的时间和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新《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二、工作程序。
1.办理各种手续。
(1)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统一编印的《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之四,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该委托协议不受侦查机关审查。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共十九种,已全部附于本讲义之后。
(2)根据北京市律师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收费不得采用“风险代理”。北京市律师关于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审案件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
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000-50000之间协商收费。
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二审案件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再审(申诉)案件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二倍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由委托人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九,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待交侦查机关一份。
(4)带领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财务室办理交费手续。
(5)由律师事务所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和九,即:《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各一份,待交侦查机关。
(6) 由律师事务所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填写《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一份,待交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7)签订协议并依协议收费后,承办律师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尔后,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上述格式文书之一、八、九、十九,按照约定好的时间提前到达,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待侦查机关审查后须及时索回)。同时,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强调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时间要求。
2.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注: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4)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常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C.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D.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E.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F.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简称“四不得”):
A.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
B.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
C.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D.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9)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10)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11)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A.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B.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C.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D.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E.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2)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3)对于侦查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5.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3)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时,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侦查机关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六,填写内容,并加盖事务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