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民事证明对象之确定及证明顺序

一、证明对象之确定

 指导收集证据、确定攻击方向。

 (一)实体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1、如不当得利:一方受有损失;一方获得利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者没有合法的依据。

原告:证明以上四个要件;被告;只要否定其中一个要件即可。

2、侵权

  归责原则

  证   明   对   象

 过错

损害

行为

因果关系

过错


过错推定

(高空坠物)

损害

行为

因果关系


没有过错

无过错

(产品质量、动物伤人、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

损害

行为

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公平

损害

行为

因果关系



2、支付货款、归还借款

1、存在合法有效合同

2、合同已经履行

(二)证据

1、前置程序:人事仲裁、劳动仲裁

(三)程序问题

   法官知法:不成立的假设。

(四)法律法规:外国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

二、证明之顺序

意义:决定举证之顺序,决定法院调查之顺序。

存在前置问题的纠份,先证明前置问题。如劳动纠纷、人事纠纷等,现证明已经仲裁。

1、侵权:

1)人身侵权:先证明侵权是否成立;再证明损失有多少。

2)物的损害赔偿:先证明原告是物的合法权利人;然后证明被告侵权是否成立;最后证明损失有多少。

3)专利侵权:先证明自己是专利权人,

2、合同

1)要求支付货款、归还借款:先证明合同成立且有效;接着证明合同已经履行。

   例外:没有书面合同,可以先证明合同已经履行,间接证明合同存在。

   案例:尾气分析仪

 2)违约:先证明合同成立且有效。如是作为违约,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不作为违约,无需证明。

3、离婚

先证明存在婚姻关系;再证明感情完全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