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内容。
1.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2.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工作程序
1.办理手续(同第三讲)。
2.审查管辖:
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书。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前往法院时,应持格式文书二和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意及时索回执业证原件)。
(1)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2)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3)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A.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B.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C.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D.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E.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F.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G.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H.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I.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J.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K.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会见被告人
(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格式文书五、八和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看守所会见。
(2)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A.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B.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C.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D.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E.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F.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G.有无立功表现;
H.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注意事项,同前。
5.调查和收集证据。
(1)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和律师自行调查,同第三讲第二条第8项。
(2)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或需证人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使用格式文书十五。
(3)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
(4)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同前。
6.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使用格式文书十七《延期审理申请书》:
A.律师收取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B.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C.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D.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4)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5)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7.法庭调查
(1)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2)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3)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4)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5)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准备。
(6)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7)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
(8)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方式。
(9)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A.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B.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C.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D.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F.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G.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H.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I.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0)对于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B.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C.鉴定人的资格;
D.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E.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F.鉴定的设置和方法;
G.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H.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1)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B.第四讲第二条第7项“法庭调查”之(10)的其它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院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八》。
(12)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物证的真伪;
B.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C.物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D.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E.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3)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书证的来源;
B.书证是否为原件;
C.书证的真伪;
D.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E.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F.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G.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4)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B.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C. 第四讲第二条第7项“法庭调查”之(9)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5)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B.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C.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D.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E.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F.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16)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17)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A.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B.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C.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D.证据的关联性;
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18)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19)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0)对每项指控事实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21)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8.法庭辩论
(1)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3)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4)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A.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B.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C.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D.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E.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5)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A.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B.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6)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7)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
(8)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证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9)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而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
(10)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11)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避免重复。在补充辩护意见时,应着重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12)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1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依前文所述办理解除委托手续。
(14)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9.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核开庭笔录,审核有误时可要求书记员修改和补正,无误后签字。
(3)休庭后,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
(4)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