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内容。
1.被告人自收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或代理人;
2.被害人自收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工作程序。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及办理的相关手续,同第四讲。
2.辩护律师应被告人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活动,参照前文有关一审相关活动的程序进行。
4.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的辩护活动,参照前文有关一审辩护的程序进行。
5.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提供新的证据。
6.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或要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对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的,应重新与其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