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立案

         起诉状写好之后,最好让当事人过目,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防止事实的描述出现错误。当事人过目没有异议之后,就可以打印了。电脑发达的今天,律师再向法院递交手写的诉状,显得有些不合事宜,最好用电脑打印整齐。需要提醒的是,律师最好亲自校对,不要完全放手让他人去做,确保起诉状没有错字,再去打印。

        起诉状打印的份数随被告人数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但其中有些是不变的:律师自己留一份,当事人留一份,法院一份。打印好起诉状之后,自然人的起诉状,律师应该让原告在每份起诉状落款处亲自签字。如果当事人连自己的姓名也不会签的,可以按手印或者盖名章,但律师不能代签或者让旁人代签。如果是单位的起诉状,盖上单位的公章即可。

        原告如果是个人,应该将身份证复印一份;如果是单位,则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一份。再准备一些证据的复印件,足以说明纠纷的存在以及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了。法律要求原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要求把所有的证据都在立案时都提交法院。至于什么是相应的证据材料,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

        律师凭自己对案件的把握,事先准备一些证据用于立案,但把全部的证据备用。立案庭的法官需要什么,律师随手就递交过去,以免来回跑的麻烦。

        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就可以去立案了。不必律师自己去,当事人可以带着材料自己去。现在法院进行立审分离的改革,法院均有独立的立案庭,可以直接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的手续。正常情况下,立案很顺利,立案庭收下材料进行审查后,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诉讼费一交,立案的任务就完成了。

        但有时候,立案庭的法官会要求补充一些证据,起诉状不符合格式的也会提出修改的要求。如果法官的要求是正确的,不妨根据法官的要求去做。如果立案庭的法官经过审查之后告知不予立案,并向律师或者当事人阐释了不予立案的理由,律师应该慎重考虑法官提出的理由。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有明文规定,律师应该熟悉这些法律。在法官提出这些理由之后,律师就应该重新对本案进行分析研究,以考虑法官的话是否有道理。如果没有道理,是立案法官的认识错误或者有意阻挠立案,律师应该据理力争,坚决把起诉状递交

法院,并要求在接到起诉状的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有裁定不予受理的权利,但绝没有不接受起诉状的权力。

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会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律师应该帮助当事人依据收费标准核实法院要求交纳的诉讼费的数额,无误,则督促当事人按期交纳,不要耽误期限;有误,则和法官说明,要求予以更正。如果法官坚持要按错误的计算收费,律师也没有任何办法,因为法律就没有规定原告可以拒绝交纳计算错误的诉讼费。你不按法院要求的数额交付,法院自有治你的办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00 年 7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享受司法救助的可以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律师应当知道可以享受司法救助的十一种当事人的条件,及时向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救助的建议。如果当事人符合缓交、免交、减交诉讼费的条件,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撰写申请书。该申请书主要阐述两大理由,一是充分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经济确有困难,简单可以概括为有理但无钱。律师还应当为当事人收集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

        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法官提出意见,再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院长如果不批,当事人和律师都没有什么办法。这种审批人为的因素太多,律师或者当事人和院长比较熟悉,则批准的可能性较大,否则不予批准也没有人给你讲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