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大多数纠纷中管辖法院不仅仅为被告所在地,还可以是其他法院。可以理解,许多当事人都希望在自己的地盘上打官司。未必在当地起诉法官就一定把屁股坐到原告的一边,但从心理上原告的感觉会比被告好得多。因此,律师应该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尽可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立案。

        看看如此多的有关管辖的司法解释,就会知道确定管辖是挺麻烦的事。律师应该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及司法解释加以深入理解,在掌握管辖理论的基础上正确选择法院。如果案件本不应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律师牵强附会硬在原告所在地立案,被告一提管辖异议法院就得移送。这样的做法只会浪费时间,是不可取的。至于有些律师,只会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代理诉讼打赢官司,于是千方百计把案子立在当地,甚至采用一些手法立假案把真正的被告作为第三人扯进诉讼,则更是不可取。

        新律师绝不可以学此类歪门邪道。

        每个省份的级别管辖略有不同,如果到外地起诉,律师应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当地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够立到较高一级法院的,不要往低一级的法院立。高级别的法院相对法官素质比较高,判决时受到的人为干扰也许比较少,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