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现告知您:我院已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李某等2人抢劫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目前本案处于公诉阶段,承办部门为检察二部,您有何要求?

2022-09-20 02:32发布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现告知您:我院已收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江伟、刘鑫等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现告知您:我院已收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江伟、刘鑫等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目前本案处于公诉阶段,承办部门为检察二部,这边要做什么
7条回答
四川潘律师
2022-09-24 06:42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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