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达成一笔交易,由A公司按照B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一种开瓶器共计10万件,6月份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货完毕并从银行获得了货款,9月份,A公司收到墨西哥一家地方法院的传票...
4月,上海A
公司与美国B
公司达成一笔交易,由A
公司按照B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一种开瓶器共计10万件,6月份A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货完毕并从银行获得了货款,9月份,A公司收到墨西哥一家地方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A公司作为被告被墨西哥C公司申诉承担商品外形工业产权侵权责任,A公司事后获知墨西哥C公司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将A公司和B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请问本案中A公司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中A公司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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